在一般情況下,婚後夫妻共同财産離婚平均分割,婚前個人财産不做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财産中給予适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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