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适用條件有:
1、行政處罰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2、行政處罰适用的主體是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3、行政處罰适用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
4、行政處罰适用的時效,是指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内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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