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及财産所有權受法律保護,造成公民身體損害及财産損失的,應予以賠償。依據我國《婚姻法》,因家庭暴力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未主張損害賠償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内向法院另行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損失。
最高法《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随着婚姻關系的結束,财産混同的情況已經消除,此時家暴雖已結束,但其造成的損害結果如傷殘仍在持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的;”依據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曰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确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确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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