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可見,離婚協議無權分割他人的财産。夫妻離異需要分割的是屬于夫妻倆婚姻期間取得的共有财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有财産由他人代持,首先要将該代持财産過戶至自身名下,然後才能在離婚協議中進行分割;如果先在離婚協議中進行分割,将來代持财産是否能拿回還是未知數,這份約定就有可能成為無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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