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即年終獎的總額)×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拓展資料:
2018年12月27日,财政部發布了《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稱,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而是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來确定适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按照國稅發[2005]9号文和财政部、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适用問題的通知(财稅〔2018〕98号)的規定,減除費用和稅率适用問題,還是按照實際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月份加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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