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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補充協議的區别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05 21:19:07

  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

  1、補充協議的内容應當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說是非主要條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麼談不上“協議補充”。此時,“補充協議”沒有存在的前提。

  2、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必備條款達成的協議,不是“補充協議”而是一個“新協議”,對“新協議”中的非主要條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才有“補充協議”存在的前提和基礎。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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