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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教師遺屬配偶補助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8 14:18:36

  1、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去世後,其遺屬生活困難問題,不能按在職去世人員遺屬補助的規定辦理。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故的當時,其配偶沒有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如果現在符合遺屬補助條件,可以按規定給予生活困難補助。

  3、非正常死亡的人員除犯有嚴重罪行畏罪自殺的以外,其撫恤和遺屬生活補助按正常死亡對待。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含執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補助問題,應該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辦理。

  5、補助對象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的,補助标準可視情适當降低。

  6、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一年審核一次。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單位,應及時了解受補助的遺屬生活變化情況。享受補助的遺屬死亡或就業,應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7、享受遺屬補助的對象,不包括嶽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親屬。

  8、死者原在學校學習的年滿18歲的子女、弟妹畢業離校後,無論就業與否,均不得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9、“年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中的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

  10、死者遺屬補助金額确定後,其配偶因升級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抵消遺屬生活補助費。

  11、工作人員死亡時在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後來原單位改為企業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可以繼續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人員死亡時在企業,後來單位改為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則不能按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規定辦理。

  12、遺屬上大學畢業後又考取研究生的,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國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遺屬補助。

  13、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标準參照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遺屬補助标準執行。

  14、2004年1月1日執行新标準後,離退休、工作人員遺屬原領取的其他各種單項補貼等均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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