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财産分割、遺産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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