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
1、調解。我國在基層群衆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調解特别适用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近請調委會調解通過調解,糾紛雙方,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2、仲裁。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根據條款或仲裁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做出仲裁裁決,解決房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
3、訴訟。有些租賃糾紛不願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訴訟活動而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要遠遠大于調解和仲裁。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3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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