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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受害人抗訴的程序規定有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1-11 17:48:19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内,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内,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複請求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将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将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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