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事法律關系作為商法調整對象指商法作為特殊的法律規範體系對現實生活發生總用的範圍,我國:商事法律關系無論強調商主體還是商行為,最終都以商主體實施了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系作為商法調整的對象。
2、大陸法系以商事法律關系作為商法調整對象的内涵:1)營利主體;2)營利主體的營利行為;3)商法所調整的營利主體是各種企業組織;4)調整的營利主體在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關系,擴企業的對外關系也包括企業的對内關系,國家隊企業行為的監管所形成的關系如工商登記也包括企業與企業之間在交易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還有企業與權利人如出資股東等形成的關系,及企業與員工之間形成的權利和财産關系; 5)是經營活動中形成的關系,其主體平等;6)商法所調整的營利主體的活動必須發生在持續的營業中。
3、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區别:民事關系是範圍更廣的财産關系和人身關系,商事關系是民事關系的一部分,民事關系與商事關系之間是典型的邏輯上的種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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