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律所的共同投資者就是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也就是律師事務所的老闆之一。高級合夥人是指有股份的,合夥人隻有名義或有一點分紅,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産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七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币财産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财産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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