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申請登記的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提交的相關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齊備後,登記主管機關方可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2、審查:
登記主管機關受理企業集團核心企業的申請登記後,應審查核心企業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開辦條件。
3、核準:
登記主管機關經過審查和核實後,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等的規定,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
4、發照:
對核準登記的申請單位,登記主管機關應分别頒發有關證照,并及時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領取證照,辦理法定代表人簽字備案手續。
5、公告:
對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公告,企業集團自核心企業的開業登記或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即告成立。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