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争議處理申請。據此,醫療事故鑒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内應當提出鑒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将不保護,鑒定亦沒有實質意義。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内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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