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1、冒用他人姓名是指冒名頂替,亦即行為人完全以姓名人的身份從事活動。任何幹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都構成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為侵犯姓名權的人,往往都抱有某種利己的、違背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的目的,也極易給權利人造成某種影響和損失。當然,實際生活中的同名同姓,多是非故意的或者是巧合的,不能認定是侵權行為。隻有行為人有意識地、甚至是别有用心地使用他人姓名時,才構成侵犯姓名權的行為。
2、公安部在回答網民提問時明确表示:如果居民身份證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審查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丢失證件者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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