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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婚要什麼手續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26 05:07:48

  複婚手續如下:

  (一)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複婚登記聲明書》。

  (三)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複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複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複婚登記手續後,将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複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五)複婚登記證。辦理複婚登記手續後,要将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複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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