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原則之一。它是關于稅收負擔公平地分配于各納稅人的原則,即國家征稅要使每個納稅人随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适當,并使各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平衡。 (1)受益負擔公平說。亦稱“受益原則”。如亞當.斯密、盧梭等人曾根據社會契約論和稅收交換學說,提出過的受益原則。其認為,凡是受自政府提供的福利多的多納稅,這才是公平。即根據納稅人從政府提供服務所享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應納多少稅和其稅負應為多大。享受利益多的多納稅,享受利益少的少納稅,不享受利益的不納稅。 (2)天賦能力公平說。這是一種較為古老的公平學說,其依據人們的天賦基礎準則,即征稅應不妨礙人們按天賦才能進行收入分配。如果人們的稅後收入符合人們的天賦能力差别,則稅收是公平的。 (3)最小犧牲或最大效用說。即若征稅後能使社會的收入獲得最大效用的,稅收就是公平的。 (4)量能負擔說。亦稱“支付能力說”。即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判定其納多少稅或其稅收負擔多大。納稅能力大的多納稅,納稅能力小的少納稅,無納稅則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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