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範圍: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即分社可以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内設立,也可以在全國範圍内設立。
設立數量:《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均沒有對旅行社設立分社數量做限制,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數量,包括在同一區域、同一城市設立分社的數量,由旅行社根據經營服務的需要決定。
經營範圍: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分社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範圍。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既可設立隻經營國内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也可以設立隻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還可以設立經營國内、入境和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增存的質量保證金分别為5萬元、30萬元、35萬元。赴台遊旅行社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的分社,一律不得經營赴台遊業務,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内設立的分社隻能從事赴台遊客招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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