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不是審查,審查是二審中的一個程序,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适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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