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應在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内繳納。
如果沒有錢交罰金,法院會查是否有其他财産可供執行,如果目前确實沒有,可暫緩繳納。但法院在任何時候隻要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财産都可以随時追繳。隻有由于不可抗拒的災難導緻确實無法繳納的,法院才會酌情考慮減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财産,應當随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确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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