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不會批準出國的。取保候審隻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人要随傳随到、不得離開所在地的縣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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