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本是屬于一種簡化的民間借貸合同,一般情況下,格式化借條的出借人、借款人、金額等關鍵要素都是空白。在進行具體借貸活動時,再進行填寫。
這種格式化的借條,由于種種原因,很多就沒有填寫出借人,借款人無異議的時候,法院就會認定誰持有借條就是實際出借人,但是借款人一旦提出合理異議,那就麻煩了,法院就要對借條持有人和借條的法律關系進行審查,有可能認為借條持有人不具有債權人資格。
所以特别提醒,借條一定要注明債權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668條規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币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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