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遷房,即拆遷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的地塊、非經營性的公益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以确定的價格、套型面積等向具有市區戶籍(含從事農業職業)的被拆遷人定向銷售的住宅房。如果居民個人的房屋出租的,根據财稅相關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産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另外,房地産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産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應該視同銷售處理,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産的平均價格确定或是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産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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