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規定,以下性質的單位可以懸挂國徽: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 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懸挂國徽。下列場所應當懸挂國徽: 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當場所。國徽應當懸挂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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