飙車,是對自身人身财産安全極度不負責任的行為,也危害着其他人及公共秩序的安全,因而,飙車是是違法行為,但不一定構成犯罪。
2011年5月1日起,修正案新增的“危險駕駛罪”正式實施。“危險駕駛罪”設定了兩種情形:
1、是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俗稱“飙車”;
2、是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這意味着飙車和醉酒駕駛不再是一般的交通違法行為,而是一種犯罪行為。
如果被查實,機動車駕駛人将作為犯罪嫌疑人被送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審判。危險駕駛罪将由法院量刑,處1至6個月拘役,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于飙車行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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