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意思是終身沒有以下的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第57條第1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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