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是:
1、進行協商解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進行行政解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争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通過司法解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争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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