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号)
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6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本解釋共第一百六十三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号)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緻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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