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下列情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即可變更孩子監護人:
1、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3、孩子失去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27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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