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是在原有稅制的基礎上,經過改革逐漸完善形成的。現共有23個稅種,按其性質和作用大緻分為七類:
1、流轉稅類。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主要在生産、流通和服務業中發揮調節作用。
2、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主要是對因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3、所得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主要對生産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的純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4、特定目的稅類。包括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主要是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對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5、财産和行為稅類。包括房産稅、城市房地産稅、車船使用稅。主要是對某些财産和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6、農業稅類。包括農業稅、牧業稅。主要是對取得農業或者牧業收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征收。
7、關稅。主要對進出我國國境的貨物、物品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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