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錄》于1988年12月10日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1989年1月14日由原林業部和農業部發布施行,之後也經曆了些許變更。《名錄》的頒布把對于這些野生動物的保護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如有人違反相關法規(如捕殺或倒賣名錄内所列的野生動物),将受到法律的懲處。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是最初由原林業部和農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共同制定并發布的一份由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名錄。其中保護級别分為一級和二級,并且對水生、陸生動物作了具體劃分,明确了由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别主管的具體種類。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