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配偶者與婚外第三人對外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或者已與第三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已涉嫌重婚罪,按《刑法》第258條規定,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沒有前述條件,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屬婚姻法調整範圍,在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的條件下,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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