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
據此可知,地役權的期限是有最長期限的,這要結合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使用年限的規定,要根據具體情形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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