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必須經過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法院判決後才能結案交付有關機關執行。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不能終止的,經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是因為特殊的原因,在較長時間内不能進行審判的案件,可以由上級機關批準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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