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婚行為是指有目的性的結果,可能是因為利益,或者是利害關系才進行的婚姻。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于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所謂的騙婚是概念性的,在我國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對于以婚姻為誘餌的詐騙,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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