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符合法律規定生育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但若當事人一次繳納有困難的,可以向計生部分申請分期繳納,但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确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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