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院如果未禁止觀影人在觀影時進食,卻不允許外帶食品的情況,則暗含“如果要飲食,則必須在我處購買”之意,因此構成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侵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無效。
注意事項:如果一些食品帶有刺激性氣味,會影響到其他人觀影的話,建議不要帶入影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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