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可以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申請延期審理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過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使法院延期開庭審理,可以有充足的時間收集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對抗對方當事人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平衡當事人間的訴訟權利,平等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為本案提供更多、更詳細的證據,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是非,正确認定案件事實,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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