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62條第3項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穿拖鞋駕駛與開車打手機、吃東西、看電視都被認為是威脅安全駕駛的行為,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一旦發現将處100元罰款、扣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裡雖然沒有明确規定駕駛員能否可以赤足駕車,但是由于赤腳開車時人的腳很容易出汗打滑,容易導緻交通事故的發生,屬于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因此,這位自作聰明的老司機還是逃離不了應有的處罰,執法隊員對其行為給予了批評教育并罰款了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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