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欠款人沒有按手印的話,又是你簽的名字,那麼如果欠款人不承認是委托你代寫的,借款人要不到錢要把這筆錢賴在你身上,你沒有證據證明錢是給欠款人的,你要付法律責任。
1、如果欠款人委托你寫的,那麼你需要獲得欠款人的書面授權,因為口頭的授權可能到時不承認就很麻煩。
2、如果因此而到法院,你可以把相關經過說清楚,必經借款人不是你,你隻是寫了欠條,不能就認定你還錢。
3、即使欠款人不還錢,或者不承認該借款的存在,你一般也不會承擔責任,除非你在欠條中有擔保的條款。
根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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