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辦案機關同意,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内的近親屬可以通信。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内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第三十八條規定,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托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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