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鑒證章:是指勞動行政機關對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程序及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備性、可行性進行全面審查、核實、确認後蓋的印章。勞動合同屬于民事合同中一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後即可生效。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施行以後,就已經取消了 這個要求,勞動合同的簽訂不再要求必須要經勞動部門鑒證,隻要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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