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離婚房産的劃分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該婚前房産單純是一方購買,則屬于個人财産,另一方不能對其進行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婚前财産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2、産權證上能顯示出房産歸雙方所有的,便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應根據婚姻法對共同财産的分割方式進行分割;
3、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後才取得産權證的房屋,應認定為婚前一方的個人财産;
4、一方婚前貸款購買,個人财産支付首付産權登記在己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此時登記的房産歸登記一方,共同還貸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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