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律并沒有對司法鑒定書的有效時效作出相關規定,隻要是經過合法程序作出的司法鑒定書都是有效的,司法鑒定書不存在過期的問題。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26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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