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有能力而不盡法定贍養義務的子女,在繼承遺産時,應當不分或少分,這無疑是對不贍養父母的人的一種懲戒。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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