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單純僅有錄音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很難被司法機關采信,因為錄音證據非常容易被剪輯修改而無法真實反應其本來面貌,建議還應該盡可能多的收集其他證據互相印證,以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鍊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要注意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否則隻有電話錄音而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有不被法院采信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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