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并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青春費也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所以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無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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