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監護人有權對被監護人的相關傷害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進行減輕其侵權責任的追究。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民通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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