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指依照經濟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财産,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合同中,債權人按照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财産,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财産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産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财産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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