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得随意安排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是必須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4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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